【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慧 通訊員 宋雷)近日,筆者從市人社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行政審批的要求,和國家人社部、省人社廳關于完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我市于8月1日出臺《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筆者采訪時了解到,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全面取消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行政審批事項,試行開展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通知》在今年初試行的基礎上,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廳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條件和工作程序。相對于過去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的標準,放寬了面積的要求,取消了距離的限制,重申了醫藥機構人員資質和參保條件,大大降低了申請定點醫藥機構的門檻。
據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工作由市、縣(贛榆區)醫保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實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經過自愿申請、集中受理、材料審核、綜合評估、社會公示、協商簽約等程序可確定為協議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通過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今后,醫保定點工作重點將從重準入向重管理轉變。《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服務監管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創新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全方位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參保服務對象等在內的各類監管對象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并按規定予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