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史衛平 通訊員 王 鴻 姜曉靜 實習生 張 璐)近日,連云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孫某某在乘坐BRT公交車時,因車輛停站問題與駕駛員爭執并打砸駕駛員,致使車輛偏離正常行駛軌跡、橫停在機動車道上,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
去年10月18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人孫某某在飯店喝了半斤白酒后,與妻子和兒女從新浦(現屬海州區)坐B1路公交車到連云。當日下午4時左右,車輛沿連云區墟溝中山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院前路站臺時,因車輛已經過站而錯過下車時間,孫某某與車輛駕駛員發生爭執,要求駕駛員倒回站臺讓其下車,駕駛員不同意,解釋說BRT快速公交日常的安全運行管理有硬性規定,車輛已啟動就不能開門,并且站臺內禁止倒車。
見駕駛員不聽自己的,孫某某一怒之下,隨手就用手中塑料袋里的爆米花砸向駕駛員,并用力打駕駛員的手,同時搶拽車輛的方向盤,要求車輛立刻掉頭停下。駕駛員立即阻止孫某某這種危險行為,搶奪之間車輛方向失控,導致公交車橫在馬路中間,車頭向南,車尾向北,橫在機動車道上。
事發后,駕駛員報警,孫某某當即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將本案立為刑事案件偵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115條中關于過失犯罪且情節較輕的情形,應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納。為了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刑法》第114條、第67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