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趙芳 通訊員 孫成志 劉尚崗)因一起簡單的故意傷害案件,為使被告人逃避刑事處罰,高某等四人因“不好意思拒絕”,幫個“小忙”,分別受人唆使,出庭作偽證為被告人開脫,結果因涉嫌作偽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悔莫及。
2013年7月,劉某(女)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并相互抓打,致使他人右側第2、3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后來,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訴,其父親劉某某及丈夫郭某某為使其無罪開釋,找到了李某等四人,請求他們在開庭時出庭作證,稱“案發時沒有在現場看到劉某”。
2014年6月,庭審中,四人按照劉某某和郭某某的“請托”,證言基本一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證人證言與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及相關證據顯示大相徑庭。公訴人當庭指出幾人系說謊。
庭審結束后,公安局因劉某某及郭某某涉嫌妨害作證,李某等四人涉嫌作偽證,依法立案偵查。經偵查發現,四人有的當時不在現場,有的在現場但沒有看到事發經過,其中有一人案發時在上海,回家探親被找去“幫忙”,證言都是劉某某或郭某某所教。
贛榆區檢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5日、5月5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
贛榆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和郭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構成妨害作證罪;李某等四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偽證罪,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相關規定,分別判處十一個月到十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記者從贛榆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所辦理的案件中,證人等犯偽證罪大都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對作證的法律意義認識不足,通常表現為以下四種心態:
一是幫忙心態。很多作偽證的人往往認為他人是否構罪與自己無關,常常懷著一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幫就幫”等無所謂的心態,作出違背客觀事實的證明,致使他人逃脫或者減輕罪責;有些證人甚至本身就是親戚或朋友,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出于情感考慮,選擇作偽證。
二是獲利心態。犯罪分子一旦觸犯法律,總在想方設法逃避刑事處罰,甚至不惜重金收買證人等作偽證。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有一些證人等經不住利益誘惑,在他人許諾給予好處時,往往會對司法機關作出有利于他人的證詞,幫助犯罪分子逃脫或減輕罪責。
三是避害心態。不利的證詞會使犯罪分子身陷牢獄,這種后果往往是證人等避之不及的,這就促使一些證人等出于逃避打擊報復的避害心態,作出違背客觀事實的證詞,影響司法機關依法打擊犯罪。
四是陷害心態。有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和他人有嫌隙,在司法機關調查時,趁機落井下石,誣陷他人,誤導司法機關,試圖陷害他人使其得到更重處罰。
法官提醒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如實陳述。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法院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而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對于這種犯后聯系多人作偽證,力圖躲避處罰的也會予以相應的考慮,在量刑上不會予以從輕或者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