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侍敏 通訊員 孫旭)在平時的消費過程中,你是否有過下了定金又不想買的經歷?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定金交了后如果你反悔了,就再也要不回來了。而事實上,也并不是所有的定金交了以后,全部要不回來,因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定金金額不得超過總合同金額的20%,多出部分無法律效力。最近,灌云縣消費者喬女士在購買家裝建材時,就遭遇了“定金不退”的煩惱,不過,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調解下,超過總額20%以上的定金560元錢還是退了回來。
喬女士反映稱,不久前,當地一家家具店搞促銷,在工作人員的熱情推薦下,她便預訂了一張床以及一套衣柜,總價7200元,按照商家要求,交了2000元定金。然而回家后,她又不想買了,主要原因是預訂的床和衣柜與家里的裝修風格不太相符。
喬女士表示,自己新居是歐式裝修,而定的床和衣柜卻是現代簡約風格的,擺在一起肯定不好看。于是,第二天一大早她便來到家具店,提出退還定金的要求。然而商家表示,是消費者自己反悔不買的,所以定金不退。
“前一天定的家具,第二天就反悔,對你們根本不會造成什么損失,為什么就不退定金了呢?”喬女士自然針鋒相對,然而雙方最終協商無果。
針對喬女士遭遇的“定金不退”糾紛,灌云縣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認為,消費者到商家預定家具,并交付定金,雙方已經形成一個法律上合同約定關系,依據《合同法》中相關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但是,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也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喬女士預定家具總額是7200元,定金不能超過20%也就是1440元。而喬女士所交的定金是2000元,多出的560元,經營者應該退還給消費者。經過調解,家具店退還喬女士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