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徐理想)昨日,市區海寧小區的王先生向本報反映,去年11月初,他將自家的一套兩居室出租,按照約定,一年后收回,然而,現在租期到了,房客張某卻拒絕搬走,這讓想將房子重新出租的王先生十分氣憤。而房客張某卻表示,王先生扣了他的1000元押金不合理,不退押金就不搬家,雙方為此僵持不下。
房東
房子到期卻收不回
記者了解到,根據去年雙方簽字的協議,租房的時間為一年,每月租金為1200元,另外收取1000元的押金。而眼下合同到期了,張某為什么不愿意搬走呢?
王先生告訴記者,按照合同約定房子只能自己住,不能轉租給別人,如果轉租,就要扣押金。但張某還是把房子轉租給了別人,這就構成了違約。因此,他就將張某的1000元押金扣下了。
房客
親戚來住不算轉租
隨后,記者來到王先生的出租房內,看到除了張某外,還有另外一個人住在這里。“你看,現在房子里還住著其他人,這明顯是違約,而協議上有規定,違約押金是不退的。”王先生說。
房客張某卻表示,他并沒有轉租房屋,住在這里的人是自己的表弟。
“讓親戚住在自己租的房子里,怎么能算是轉租?”張某說,自己的表弟來這邊打工沒有地方住,暫時住在他這里,等找到住的地方再讓他搬走,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王先生沒有理由扣自己的押金。
張某堅持要拿回押金再搬走,而房東王先生堅持因為違約,押金必須扣掉。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只好報警請民警來協調。
律師
房東混淆了押金和違約金的概念
那么,房東因為房客轉租房子而扣押金,這樣做是否合適呢?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李強律師告訴記者,在這個案例中,房東混淆了押金和違約金的概念,如果硬要扣押金,那就涉嫌違法了。
李律師介紹,押金和違約金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司法解釋,關于押金的主要約定是為了預防房客在使用租賃物時,可能會導致設施設備損壞,拖欠水電費、房租等項目,而預留資金進行抵償。而違約金則是對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有違反時,對其進行懲罰的金額。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行為的處罰,就應當明確為違約金。
記者了解到,我市每年因為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發生呢?李律師告訴記者,合同約定要細致,最好到房管部門對租賃房屋進行登記備案,這樣有利于保護租賃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