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 者 趙 芳 通訊員 錢興紅 姜曉靜)只因為工友搶奪其橘子吃,便和對方發生口角和打斗,在打斗過程中他竟然咬掉了工友大拇指上的一塊肉。近日,連云區法院依法審結這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丁林(系化名)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進而引發斗毆,將被害人陳某大拇指咬傷,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2015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丁林與一幫工友在工地宿舍打牌,期間大家邊打牌邊聊天,丁林與一旁圍觀看牌的工友陳某開了幾句玩笑,看到陳某有些惱怒,丁林也就沒有繼續開玩笑了。
過了一會兒,丁林從自己柜子里拿出一袋橘子分給大家吃,一人一個,想到剛剛跟陳某鬧別扭,就沒有順手遞給陳某一個橘子,這下陳某就上來搶,丁林就玩笑般地用床鋪上的癢癢撓打了陳某右手背一下,陳某就惱羞成怒發火了,兩人吵了起來,陳某踢了丁林一腳,丁林想還手打陳某,被同事拉開。
被同事拉開的兩人不依不饒,對罵起來。氣不過的陳某沖過來用手掐丁林的脖子,丁林也不甘示弱抬手就掐陳某脖子,沒想到反被力氣較大的陳某掐得靠在床上。然后,陳某的右手大拇指恰好一下子插到其嘴里,丁林順勢就用力咬了一口,陳某疼得抱著右手大喊:“老丁,你怎么這么狠的?”
見狀,眾人趕緊拉開兩人,看到陳某大拇指被咬掉一塊肉,手指甲都掉在打牌的桌子上了。工友們趕緊開車把陳某送到附近醫院,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右手拇指末節遠端缺失1/3,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在陳某住院期間,丁林支付了醫藥費用數千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林在因瑣事和他人爭執后,在相互廝打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丁林在犯罪后主動給付被害人部分醫療費,可視為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在糾紛的起因上有一定過錯,量刑時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