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以黨章為根本……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這表明,在更高層次、更高目標的歷史起點上,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必須繼續與時俱進、守正創新。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要著眼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這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我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的這一規定,體現了黨的領導的根本性、全面性、時代性。堅持黨的領導,由黨牢牢掌握對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的領導權和主導權,既是我們黨堅持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領導革命、建設、改革實踐得出的基本經驗,更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遵循。新形勢下,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著重點是保證黨的領導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圍繞著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黨內監督、自我革命等方面深入研究,使黨的領導切實體現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實踐之中,為在法治的軌道下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黨規”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的征程上,我們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不斷完善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不斷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要全面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的宗旨。“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黨內法規,人民性是其鮮明的法治品質,也是其內在的法治訴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是一句空洞口號,必須落實到各項決策部署和實際工作之中”,強調“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法治體系建設全過程。”黨性和人民性是相統一的,這決定了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必須圍繞著黨的群眾路線、不脫離群眾,圍繞著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圍繞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制度中感受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要立足于中國國情、走自己的路。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須與這個國家的國情和性質相適應。國情實際是我國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賴以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深厚土壤,也是黨內法治制度建設史和黨內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歷程的有機養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從國情出發、從實際出發,既要把握長期形成的歷史傳承,又要把握走過的發展道路、積累的政治經驗、形成的政治原則,還要把握現實要求、著眼解決現實問題,不能割斷歷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來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飛來峰”。我國是一個有14億人口的大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復雜,治理這樣的國家,保證其疆域統一、法制統一、政令統一、社會統一,實現其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就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政黨,當然,這樣的政黨必須健全和完善黨內法治制度,必須“深入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使黨內法規體系更加完善、制度執行更為嚴格、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從政治要素、經濟要素、社會要素、文化要素和歷史要素,用好法治這個方式,保證黨內法規制度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有效率。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要始終面向未來、與時俱進。從黨的百年奮斗歷史來看,黨內法規制度經歷了一個從探索到確立、從理論概念的提出到實踐經驗的總結、從制定某一方面的規定到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是一個堅持與完善、加強與改進、總結與發展的歷史結果,與我們黨立足實踐、與時俱進的政治品質一脈相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與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黨內法規體系需要繼續解放思想、加強制度創新。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是一個動態過程,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也是一個動態過程,只有不斷適應新要求、回答新課題、總結新經驗、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才能規范黨員行為,提高黨員干部治國理政的能力,從而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與世界政黨高層對話會上所說,“各個政黨都要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把握人類進步大勢、順應人民共同期待,把自身發展同國家、民族、人類的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志存高遠、敢于擔當,著眼本國和世界,著眼全局和長遠,自覺擔負起時代使命……把民眾需求轉化為政黨的理念、宗旨、目標,制定符合實際的實施方案。”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以黨內法規為脊梁的黨的制度,過去是、現在是、未來仍然是我們黨管黨治黨的主要依據。(□ 王洋)
作者為連云港市委黨校科研處處長、副教授
總值班: 吳弋 曹銀生 編輯: 馬靜靜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