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提出,要突出低碳循環,強化綠色發展,加快生態文明的現代化跨越。這樣有力的舉措在港城各界引發了強烈的反響。法治是綠色發展的保障,環境保護是法治的目標,只有依法謀劃、踐行綠色發展,才能規范和引領環境與經濟協調,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充分認識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服務我市綠色發展的重大意義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法治是確保經濟持續發展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背后的真正力量,以法治的方式來調整利益格局和規范行為秩序,是實現綠色發展和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的重要保障,用法治來保障綠色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法治引領我市綠色發展的價值選擇。“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強調綠水青山是比金山銀山更基礎、更寶貴的財富。這是一種價值選擇,當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沖突時,必須把保護生態環境作為優先選擇。法律法規是綠色發展的法治保障,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對于綠色發展的選擇,體現的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發展的過程中綠色發展必須依法遵循。
法治調整我市綠色發展的利益分配。市場經濟的目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市場經濟面前很多人違背了綠色發展的基本原則。要實現經濟社會的綠色發展必須從調整利益格局入手。法律通過規定激勵和禁止的事項,調整人們的行為選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環境資源法律有特定的協調與解決利益沖突的功能,環境利益分配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要通過對各環境行動者的行為激勵與環境利益調整,從而實現環境社會中環境利益與環境負擔的公平分配。
法治規范我市綠色發展的生態秩序。綠色是大自然的底色,是體現自然價值的顏色。綠色發展的核心,就是凸顯綠色性,通過保障自然價值的實現,最終保障人民權益和根本利益的實現。生態文明時代的法治維護的生態秩序包括人與人之間在生態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和人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平衡狀態。一是運用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來促進生態平衡和生態秩序,建立有機的綠色的社會生產分配制度。二是當生態秩序被侵犯時,運用法律強制手段恢復生態秩序,同時有多種糾紛解決程序保障生態秩序,運用司法裁量作為保障生態秩序的最后救濟手段。
全力探索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服務我市綠色發展的基本路徑
積極探索立法先行是我市綠色發展的前提條件。以新型的生態文明觀指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在理念上要更新,要打破傳統的唯經濟發展目的,要實現環境的可持續。要注重在地方生態文明立法中體現地方特色,地方特色越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越強,越能解決生態文明建設的實際問題。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是我市綠色發展的關鍵措施。面對企業環保問題,決不能一罰了之、一關了之,也決不能睜只眼閉只眼,而是主動上門、分類指導,按需供應、精準服務。政府部門依法恪守服務和監管的職責,各類企業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的法定義務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增強司法公信是我市綠色發展的最終防線。法院應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切實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積極推進環境資源體制機制改革,采取多種措施暢通環境資源案件受理渠道,落實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不斷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穩妥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嚴格公正司法,及時正確審理環境糾紛案件,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益、生態環境和美麗家園。
加強市民守法是我市綠色發展的堅實基礎。綠色發展公眾參與制度。一是拓展公眾參與地方環境立法的途徑,可以包括召開座談會、線上線下調查問卷、網絡直播、聽證等方式;二是對現有公眾參與立法制度進行完善。通過制定相關制度,進一步明確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具體職責、工作方式、人員培訓、考核與保障機制等。
綠色發展公眾教育制度。積極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全民宣傳教育活動,工、青、婦等社會團體開展生態文明公益活動,進學校、進社區、進廠礦、進農村,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增強全民生態文明意識,倡導生態、環保、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氛圍。
加快完善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服務我市綠色發展的保障機制
規范行政權力。加強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監督和追責。防止執法機關因不正當利益而不作為甚至亂作為:一是要強化監督,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并具體落實不同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執法活動的干預。二是要落實問責,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綠色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責任具體到人到崗。
完善環保配套制度。一是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排污必須依法,排污必須持證,無證禁止排污。二是實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產者如果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就要根據損害程度賠償損失,特別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探索建立排污權、水權、用能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制度,利用市場機制解決排污成本低、浪費成本低等突出問題。
完善綠色發展考核指標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狀況的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導向和約束。提高綠色發展指標在地方政府考核評價中的權重,讓綠色發展“指揮棒”真正發揮作用。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違法違規審批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對造成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生態嚴重破壞的,對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沒有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
建立和完善鼓勵公眾監督的社會機制。強化監督實效,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工作重點,以更高的站位、更高的標準、更高的目標追求,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保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得到嚴格實施。要及時準確地公布綠色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類信息,鼓勵群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對各種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督、舉報、訴訟。(□ 吳秋婷)
作者為市委黨校法政教研室副主任
總值班: 王夫成 劉昆 編輯: 馬靜靜
來源: 連云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