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是必答題。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的現代化跨越”,彰顯了市委秉持生態文明理念,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與決心。因此,要堅持系統觀念,按照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及內在規律,著力完善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突出以生態保護優先理念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持續推進美麗連云港建設。
塑造綠色發展協同治理的價值理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自覺是自為的前提。政府作為公共事務治理的主體和生態協同治理的中堅組織者,政府應將協同治理理念擺在首位。一是應積極探尋與多元主體之間進行合作治理的途徑,拓寬生態治理思維,積極引導不同利益主體共同參與生態安全治理。政府部門內部之間應消除職能的交叉及職責設置的空白,明確劃分現階段生態保護職責,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多部門有序合作力度。發揮政府引領作用,建立政府與社會團體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平等合作機制,搭建政府、企業、媒體、公眾之間圍繞環境價值問題和環境困境進行對話、調解、協商、合作和參與的橋梁。二是應積極培育企業樹立起綠色生產理念,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意識。使企業家具備綠色發展的眼光,讓他們把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與追求業績增長一起擺在企業未來發展的核心位置。三是應加強民眾綠色觀念的宣導。充分利用學校、電視、廣播、網絡等平臺載體,進一步在全社會加強環境協同治理的國情教育,引導民眾改變傳統的生活觀念,推廣綠色低碳的生活觀,將生態保護行為融入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
優化綠色發展協同治理的制度體系
制度是為了規范,規范是為了發展。一是進一步打通區域間的監管和信息反饋渠道。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地方立法,明確各地方政府有關環境治理的權責范疇,同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環境治理行為的監管機制;要進一步暢通地方政府有關環境治理相關利益訴求和治理行動的反饋通道,做到相關信息高效及時反饋,使得上級政府能夠實時掌握當前下轄地區的環境協同治理現狀,擴大各級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共同利益,提升協同能力。二是完善有利于政企合作的市場選擇機制。政府應與企業以目標責任書為載體,能夠在平等溝通的基礎上厘清各自的治理責任,堅持彈性確認治理目標、無差別嚴格監管等有效措施,以此建立政府與企業間可持續的長期協同關系。三是建立激勵相容的環境協同治理政策體系,依靠市場機制的激勵促使企業產生自我約束,降低政府的生態安全保護行政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改進綠色發展協同治理的長效機制
機制的作用是使制度能夠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一是要細化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機制。對生態環境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碳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開展全方位考核。二是要強化市場主體的績效考核機制。政府應通過環保險、綠色金融、稅收政策、榮譽稱號等方式促進企業行為的規范。三是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責任認定機制,要是從程序和法理視角對生態環境責任的構成要素以及追責范圍、行為和標準進行認定。強化執紀問責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領域監督執紀問責,為環境治理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的政治、紀律和作風保障。完善責任救濟機制。救濟機制是生態環境責任追究重要內容,被追究責任主體可以通過申訴、糾正、免責等途徑進行權利救濟。四是積極探索生態環境專項監督長制度,建立起市、縣(區)、鄉(鎮)、村三級生態環境專項監督長制體系,著力打通環境監管“最后一公里”。
健全綠色發展協同治理的法制保障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條件,法治是法制的實現和保障。一是完善地方環境法規和政策標準,及時清理現有不符合生態環保建設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圍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二是推進環境司法銜接。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作,強化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等工作機制,加強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三是加大生態環境執法力度,要堅決避免“一次性執法”現象的發生,避免“選擇性執法”,應積極引導相關的公益組織和社會民眾提起公益訴訟,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權益被侵犯者的合法權益。(□ 邵翔)
作者為市委黨校科文教研室副主任
總值班: 陳剛 曹銀生 編輯: 馬靜靜
來源: 連云港發布